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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刪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91號
茲刪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瑞倉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刪除第五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
第五十三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瀏覽人次: 4695   更新日期: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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