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2017-05-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500284830號
一、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但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六條對子公司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500284830號
一、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但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六條對子公司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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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