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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530號

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附「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瀏覽人次: 8050   更新日期: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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