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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遵循事項)第6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000304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遵循事項)第6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並復貴會106年2月8日中託業字第1060000070號函。
二、為避免發生信託業者變相誘導民眾申購特定金融商品,而規避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本遵循事項第6條第11款文字請修正為「從事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業務之說明會或園遊會等宣導推廣活動時,提供贈品之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或累積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大眾或客戶申購特定金融商品」。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
 
瀏覽人次: 44208   更新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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