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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並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二
主旨:「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並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說明:
一、金融機構如有「海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請參照本會104年3月30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051850號函之通報標準,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二、本會業於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重大偶發事件資料維護」(程式代號為WB020W)配合修正重大偶發案件類別,請切實依類別申報(類別清單詳如附件)。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併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瀏覽人次: 25022   更新日期: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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