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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服務業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令規章應予錄音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5002361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服務業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令規章應予錄音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5年9月21日金管法字第1050054766號書函辦理。隨文檢送前開書函影像檔及其附件各一份。
二、茲因公平交易委員會以105年8月4日公服字第10512607631號令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本會爰以105年9月21日金管法字第1050054766號書函函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金融服務業應以電話行銷人員認定接聽電話之人即為其欲進行推廣商品或服務爭取交易機會之對象時,該接聽電話之人即為錄音之對象,該時點即為全程錄音之始點。為杜免爭議,請轉知會員機構切實遵循本會105年9月21日書函辦理。
三、另為因應處理原則之廢止,惠請配合檢視研修相關規範並於文到二個月內具報。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瀏覽人次: 2700   更新日期: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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