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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0180號
主旨: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625、8968-9627
(四) 傳真:02-8969-1341
瀏覽人次: 1882   更新日期: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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