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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提「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簡稱本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為提升電子化端末設備整併效率,金管會就簡化電子票證端末設備整併之申請程序,研修本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重點內容略以:
一、 明定兩類對消費者影響程度較低之設備共用態樣之設備提供者,無須向本會申請業務變更。(修正條文第17條)
二、 明定兩類對消費者影響程度較低之設備共用態樣之設備使用者,無須向本會申請作業委外。(修正條文第22條第2項第7款、第8款、第3項第2款規定)
三、 為順應市場發展現況,增訂常見之作業委外項目;另為保持發行機構經營自主及作業彈性,增訂授權發行機構得於第22條規範之作業委外項目範圍內,依董事會通過自訂之內部規範辦理,無須向本會申請核准。(修正條文第22條第2項第6款、第3項第2款規定)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票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4170   更新日期: 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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