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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第3條之1、第39條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落實瞭解客戶(KYC)程序及商品適合度制度,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程度等特性及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鑑於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形態發展迅速,商品條件設計愈趨複雜,金管會於105年1月30日已修正調高專業法人客戶之總資產資格條件,由總資產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提高至1億元,以提高客戶風險承擔能力;為進一步強化銀行落實瞭解客戶程序及商品適合度制度,爰參照金管會於106年3月3日修正發布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條文,一致性配合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專業法人客戶之資格條件,增訂經法人客戶授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人,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等規定,以進一步保障客戶權益,並配合修正管理辦法第3條之1、第39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專業客戶資格條件及其評估方式(草案第3條):於法人或基金之專業客戶條件,增訂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要件,並須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及要求銀行針對專業客戶須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
二、 配合調整條文(草案第3條之1):針對原符合管理辦法105年1月30日修正前專業法人資格條件之客戶(即總資產超過5千萬元但未達1億元者),所規範之交易調整方式,配合本次專業客戶條件再次修正,爰增訂該次修正日期,以玆明確適用對象。
三、 緩衝期6個月(草案第39條):考量本次專業客戶條件修正,涉及銀行資訊系統及內部程序修正與調整,爰預留緩衝期6個月。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2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第3條之1、第3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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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005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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