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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審核標準之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重視金融專利之影響並及早採取因應策略,於去(105)年5月16日函請銀行公會及票券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有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相關程序。
    查去(105)年計有玉山金融控股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共3家金融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經金管會銀行局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並參照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所稱高度創新之意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認定玉山商業銀行所申請之「HCE手機信用卡」研究發展活動具高度創新,該研究發展活動及其所對應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金管會嗣依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將審查小組對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結果,分別函送該等金融機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後續投資抵減稅額核定事宜。
金管會表示,開放金融機構得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目的係為鼓勵業者在其產業領域從事創新性研發。希望看到金融機構提出具產業創新水準或領先帶動作用之商品、服務或技術,以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未來金管會仍將持續鼓勵業者從事金融創新性研發活動的投入。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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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051   更新日期: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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