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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王道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缺失核處罰鍰

一、 處分時間:106年1月24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王道銀行)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王道銀行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業務徵審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該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缺失。
五、 處分結果:本案王道銀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未臻妥適,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依銀行法第136條規定,銀行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二) 對於本案所涉缺失之銀行及租賃子公司相關人員,確實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罰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訓練。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5351   更新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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