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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檢討銀行業法規協助都市更新政策推動

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政策,金管會就銀行業規畫利用自有老舊不動產進行都市更新或辦理放款協助提供資金,已進行相關法規之檢討研議,說明如下:
一、已研訂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預告,以徵詢各界意見。
銀行將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依銀行法第75條第2項及現行「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商業銀行以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取得新不動產必需有50%以上為自用。但銀行老舊不動產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因容積獎勵措施,取回之新不動產可能無法符合上開比率規定。
基於都市更新有助於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之改善,並增進公共利益,金管會乃決定增訂本辦法第4條之1,銀行以原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重建取得之新不動產,自用比率放寬為應達20%以上且不得低於原自用面積,以提高銀行參與都市更新之誘因。本辦法修正後,將使銀行更有意願參與不動產專業機構主辦之都市更新,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將建議於都市更新條例增訂銀行法第72條之2之排除規定
目前全體本國銀行雖尚有足夠動能可以承作銀行法第72條之2之「企業建築及住宅建築放款」,但為使銀行在都市更新之資金協助方面扮演更積極角色,將建議內政部於都市更新條例增訂排除規定,銀行辦理符合一定條件之都市更新放款,將不因其銀行法第72條之2比率瀕臨法定上限而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都市更新有助於城市轉型與生活品質提昇,完善居民之公共利益,銀行因其扮演資金提供者之角色或持有老舊都市建物,可與都市更新專業機構相配合,協助政策推動。在符合銀行法相關規定立法目的前提下,金管會主動檢討法規,提高銀行將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及解決將來可能面臨都更放款業務瓶頸之問題,對於國家經濟利益及整體發展亦有正面效益。至於銀行所有房地,金管會將鼓勵各銀行積極參與更新計畫之實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108   更新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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