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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6月至7月間對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金控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與銀行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核有缺失,金管會核處如下:
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第60條第13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電銷中心人員(登錄為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其中含有信用卡申請書交互運用個人資料欄位註記「不同意」之客戶基本資料,核與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 該行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核與共同行銷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13條第2項及3項規定不符。
四、 處分結果:考量該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759   更新日期: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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