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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行員挪用客戶款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停止該行新營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及合作推廣保險商品(不含與房屋貸款有關之保險商品)六個月及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5年8月1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行員自100年1月起至105年5月間,代客戶辦理存提款及收受客戶現金,以不法方式取得客戶網銀密碼私自轉帳、以投資高利或行員親屬存款誘騙客戶款項、謊稱投資保單及將客戶以金錢信託投資之基金贖回後挪用、偽製保單或客戶對帳單以掩飾犯行等方式挪用客戶款項。該行網路銀行有關確認由客戶本人申辦、領取及資料正確之機制有缺失,於客戶交易函證檢核抽樣、平日自行查核、內部稽核作業中均未能發現異常情事,本案違法期間較長,所得利益較鉅,違法情事影響層面大,顯見該行有內部控制規定疏漏、未能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嚴重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該行未能發現該行員長期舞弊情形,相關業務風險管控能力顯有不足,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停止該行新營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及合作推廣保險商品(不含與房屋貸款有關之保險商品)六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796   更新日期: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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