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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得共用人員及營業場所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5條之修正條文,開放銀行兼營證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證券業務)暨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諮詢服務(銀行業務)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業務,得共用人員及營業場所,近日已完成預告,將發布施行。

    金管會106年1月9日已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得兼辦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本次參考實務需求及法規預告期間之意見,就銀行兼營業務性質相同且較無利益衝突之情形,區分交易端、行銷端與後臺作業,進一步放寬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得與銀行業務共用人員及營業場所之範圍如下:
一、 交易端: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短期票券自營、外匯即期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 行銷端: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
三、 後臺作業:結算交割或申報等後臺作業。

    金管會表示,本項開放措施係為服務客戶之便利性參採相關業者之建議辦理。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的營運與發展十分重視,本次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在人員及營業場所之共用進一步放寬,將有助於銀行增加作業彈性、提升客戶服務效率及提升金融機構人才對多元化商品之經驗與專業。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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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545   更新日期: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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