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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提「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簡稱本規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考量電子支付機構發展業務需求,為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服務便利性及增加電子支付帳戶運用彈性,並簡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申請流程,修正本規則。共計修正6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整合之需求,爰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服務」並簡化業務申請程序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2條、第20-1條及第27條)。
二、 為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服務之便利性,修正放寬於符合一定安全設計之事先約定及金額限制(單筆交易金額以1萬元為限,每月累計交易金額以3萬元)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特定範圍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得不適用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三、 為增加電子支付帳戶之運用彈性,明定經核准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指示將電子支付帳戶之新臺幣支付款項移轉至同一使用者所持有該機構發行之新臺幣記名式電子票證。(修正條文第9條)
四、 考量實務上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之需求,爰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及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
五、 為提升電子支付機構作業效率,爰修正簡化電子支付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申請程序,並增訂「收付訊息處理作業」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事項。(修正條文第24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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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778   更新日期: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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