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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展(台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缺失,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一、 受處分之對象: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5年4月間對該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與財務報表真實性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專案檢查結果,暨該行105年5月通報客戶關係經理提供不實徵審文件予銀行辦理金融交易額度審核之重大偶發事件,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於認識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客戶風險屬性等級評估作業、業務人員管理及內部控制、銷售作業與業務管理、及交易策略與風險管理等面向,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處分結果:
該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該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五、 其他說明事項:
(一) 請該行檢討督導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之高階經理人及案關人員責任或適任性,包括已發放獎金妥適性。
(二) 該行應提出具體改善作法及時程,並指派董事負責督導執行。金管會將視該行辦理改善之有效性與處理客訴之積極度,作為認可缺失改善或相關業務申請案之參考。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7410   更新日期: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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