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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個人網路銀
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
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
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金管會表示,鑒於行政院
業於104年12月31日依據前述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發布「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為避免衍生事後有關通
訊交易認定之爭議,該會爰依據前揭準則第3條規定,研議修正本
應記載事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銀行應於本契約載明並事先告知客戶本契約之服務係屬一經提
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
之規定(第4點)。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
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修
正草案之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05,8968-970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999   更新日期: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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