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研訂「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考量信用合作社法定提列之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與公積金之資本特性相當,且配合「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於103年1月28日修正,信用合作社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由0.5%調高為1%,法定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已大幅提高,爰適度調整備抵呆帳計入合格第二類資本之上限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內容:信用合作社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合格第二類資本之上限,由風險性資產總額1.25%調高為1.5% (修正條文第5條)。並配合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影響評估:
(一) 提升資本適足率:預計現行7家備抵呆帳計入自有資本已達上限之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率將可提升0.04~0.25個百分點。
(二) 引導信用合作社寬提備抵呆帳:備抵呆帳得計入自有資本之上限比率增加後,信用合作社如增提備抵呆帳將可提高資本適足率,爰可提高信用合作社增提備抵呆帳之意願,據以增強風險承擔能力。
    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檢附「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090   更新日期: 2016-07-1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