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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5年6月2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一案,查有下列缺失事項,顯示該行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 未落實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已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帳戶未落實建立系統註記機制;對大額現鈔收兌未落實建立加強風險控管之機制;對驗鈔機之管理維護未訂定作業規範。
(二) 未落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未落實對屬高風險客戶之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未確實瞭解客戶大額現鈔來源,亦未落實徵提相關交易文件以確認交易真實性;未以人工辨識鈔券真偽,過度依賴驗鈔機。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347   更新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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