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
2016-05-19
為督促銀行於數位化過程中重視現有員工之權益,金管會近日將發布解釋令,要求各銀行分派105至107年度盈餘時,在稅後盈餘的0.5%~1%區間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相關費用。
金管會表示,金融數位化已成金融業未來之發展趨勢,為督促銀行於數位化過程中重視現有員工之權益,金管會已促請銀行應強化並持續進行在職員工教育訓練,以提升員工在金融科技方面之技能,使其成為銀行發展金融科技之助力。然個別員工如因個人之適應問題或生涯規劃,而有轉職或離職之需求,為免員工轉職安置發生年度無對應之盈餘可支應,加以金融業近年來整體獲利屢創新高,所以發布上述解釋令,以收晴天存糧之效。
另鑒於國營行庫如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之員工,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故無強制其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考量本項政策因係首次實施,將於109年度檢視及檢討整體提列及迴轉情形。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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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