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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持續關心及協助電子支付機構發展業務

金管會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104年5月3日施行後,截至105年5月15日,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取得許可,其中有10家兼營業者已開始營業。
為協助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順利推展業務,金管會近期研議多項法規鬆綁措施,並邀集業者及相關機關參與討論,將陸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法令修正事宜。相關法規鬆綁措施如下:
一、開放跨境合作或協助之經核准機構得為客戶辦理墊付。
二、增加「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之作業類型。
三、調整固定密碼安全設計、連線中斷機制及支付指示再確認要求。
四、增加交易安全設計之態樣。
金管會於105年5月13日邀集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召開業務聯繫座談會,針對業者所提出「簡化使用者身分認證機制」及「開放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儲值」相關建議提案,金管會初步評估如下:在實名登錄方面,為兼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發展及防制洗錢與保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將適度酌採業者建議,於「實名制」基礎上,研議簡化使用者身分認證,在一定調整期間及額度內,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方(買方),得僅採行「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方式辦理。另在儲值限制方面,金管會將參酌「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方案,開放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儲值。
金管會鼓勵銀行與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業務合作,創造彼此雙贏局面,近期為協助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作業,並已函請銀行公會辦理相關研議事宜。依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除實質交易款項之代理收付外,尚包括預先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收受儲值款項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已涉及金融特許業務之辦理,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與安定及保障社會大眾權益,故採行「許可制」,並予適度金融監理。而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必須具備專業之業務經營能力、健全之財務狀況、完善之資訊安全管理及妥適之風險控管措施等,應具有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始能維持業務之穩定與安全運作,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近期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辦理增資,提高最高實收資本額至10億元。
金管會表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發展,有賴主管機關及所有業者共同努力,金管會將於兼顧金融穩定及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持續關注業者開業準備工作之辦理時程,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致力營造適合業務發展之友善法規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 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7645   更新日期: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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